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一条有效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