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构暂扣或者收回并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实行重复抽查的,责令停止抽查,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查封、扣押产品,给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