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九条有效生产者、销售者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