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