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建设工程中安装、使用的产品适用本条例。

对食品、药品等质量的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