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八条有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