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用户、消费者就产品质量的投诉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通知生产者、销售者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