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有效质量检验机构及其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对产品质量检验负责,不得为不合格产品签发合格证,不得篡改或者伪造产品质量检验结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