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佩戴执法徽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书及检查任务通知书,使用国家或者自治区统一的执法文书、罚没收据,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执法。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