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