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颁发证书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产品质量争议的处理,以法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为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