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降雨雪等造成河道堤顶泥泞禁止通行期间车辆通行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设施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