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者毁坏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