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种植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内的,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超过一百平方米的,可以按照每一百平方米五百元并处罚款,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