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或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的以及堆放阻碍行洪、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废弃物、堆放物在一立方米以内的,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超过一立方米的,可以按照每立方米五百元并处罚款,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