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建筑物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