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在总河(湖)长领导下负责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落实河(湖)长确定的事项。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