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湖)长制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级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在总河(湖)长领导下负责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落实河(湖)长确定的事项。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