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湖)长制第三十二条有效总河(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总责,河(湖)长对分管的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