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巡查周期和巡查事项对责任河道进行巡查,并如实记载巡查情况,对巡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河道的巡查工作。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