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湖)长制第三十一条有效河道实行河(湖)长制管理。市、县级、乡(镇)设立总河(湖)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总河(湖)长、河(湖)长名单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