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划定的种植、养殖区域,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的要求,不得影响防洪安全和破坏水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