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