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七条有效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属于河道行洪通道,不得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保障使用安全。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