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六条有效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沙洲、滩地、两岸堤防和护堤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