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整治与建设第十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以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