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建。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