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以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