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对禁牧的目标要求和当地产业状况、农民收入来源构成等实际情况,结合生态建设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禁牧规划,确定禁牧的区域、期限、方式等内容,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禁牧规划实施三十日前将禁牧的区域、期限、方式等予以公告。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禁牧规划,报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