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禁牧的区域包括下列范围:

(一)特种用途林地、防护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及其按照相关法规、规划实施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的区域;

(二)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

(三)草场退化严重,不宜放牧的草地和退耕还草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牧区域。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