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牧区域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禁牧工作,组织引导村民订立禁牧公约,明确义务和责任,强化自我约束与管理。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