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牧区域内的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林地、草地、湿地,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管护。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

鼓励民营企业、承包户等各类经营主体采取必要的禁牧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