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被列入禁牧范围的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经营权人,均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禁牧决定、配合人民政府的禁牧措施。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