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禁牧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聘用禁牧管护人员,实行共同管理。禁牧管护人员可以由防火护林员或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生态管护人员兼任。禁牧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宣传禁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二)巡逻管护;(三)发现、制止违反禁牧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