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审查时,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补充相关材料,说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制定机关、相关部门、专家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