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一)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对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作出规定;
(三)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
(四)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五)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做出调整和改变;
(六)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或者与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上位法规定;
(七)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八)违反法定程序;
(九)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
(十一)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十二)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