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以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一)关系重大改革和政策重大调整的;(二)涉及的法律、法规有重要修改的;(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四)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