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其提出审查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其提出审查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接收、登记审查要求,并分送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