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负责备案审查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接收审查建议,并转交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审查建议进行登记并审查研究,必要时,根据文件内容,按照职责分工将审查建议分送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