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审查完毕后,应当将审查意见一式五份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的审查意见,经研究认为不适当的,可以要求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新审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