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合法自愿、灵活多样的原则举办、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履行安全、有序、文明、诚信的组织、参加、观看义务。不得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等行为。举办、参加健身活动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青少年体育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