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基层群众性健身团队建设,公民可以组建或者参加健身团队,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健身团队可以向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备案,经备案的全民健身团队可以在场地、资金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

提倡全民健身活动的临时团队通过书面合同等形式,明确组织者、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