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考虑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体质公众的健身需求,完善相应全民健身设施,开展适合不同群体特点的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