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众应当遵守全民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并爱护健身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