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