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