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第六十四条有效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及周边地区建立定期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机制,联合排查、协同处置跨区域重点污染企业、环境污染行为、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