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第六十三条有效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及周边地区建立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定期协商区域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协调跨界污染纠纷,共同做好区域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