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高污染燃料的禁燃区。

在高污染燃料的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改用清洁能源或者采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排放;仍未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