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储油(气)库、加油(气)站及油(气)罐车应当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并保证油气设施正常运行;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气)站(点),不得非法改装流动加油(气)车。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