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财政、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